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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层干部工作交接制度

时间:2019-12-27   浏览数:次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离任、接任程序,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密性,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中层干部(含助理)在因晋升、调任、降职、免职、辞职、辞退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二章 交接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交接的人员包括:移交人、接替人和督办人。

第四条 移交人是指离开现职工作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五条 接替人是指接管现职岗位工作的中层干部。

第六条 督办人是指监督工作交接的人员,督办人至少2人,并由医院党委派出。督办人负责监督在工作交接中人员是否齐全,应交接的工作是否遗漏、交接中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舞弊行为等。

第三章 交接时间、地点

第七条 工作交接应在职务任免通知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间由移交人与接替人商定后通知医院党办。

第八条 工作交接地点原则上应为移交人工作岗位所在地。

第九条 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或在移交人工作岗位所在地进行工作交接的,经请示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工作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可另行确定。

第四章 交接内容

第十条 整体工作情况。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社会资源;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资金使用、未完成合同履行情况等情况;对本岗位工作中存在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明,以及对本岗位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人事情况。包括人员结构、工作分工,人员性质、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

第十二条 资产财务情况。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等。

第十三条 文件档案资料。包括离任干部在本科室分管范围内有关资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请示报告等);上级下发的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院内各科室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五条 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交接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移交人根据现职岗位工作和交接内容填写工作交接单(见附件),移交内容需详细说明的应附页说明。

1、移交的印鉴、图章应在工作交接单中逐枚列明,并加盖戳记。

2、移交的文件、记录应分类装订成册,并注明数量、年份、密级和保管期限等。

3、移交的本岗位相关工作,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形成书面工作进度、处理意见和阶段性处理结果。

4、移交人代保管的物品要逐项列出明细并移交,不能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移交人与接替人在督办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交接。移交人按工作交接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逐项核对点收。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完毕,移交人、接替人、督办人必须在工作交接单的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工作交接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党委办公室存档一份,纪检监察室备案一份。工作交接单上必须注明:科室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督办人的职务、姓名、工作交接单页码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六章 交接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工作交接实行回避原则。督办人与移交人、接替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交接时,移交人、接替人和督办人原则上必须同时在场,缺一不可。

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的,经请示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移交人单位负责人可指定专人协助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离任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交接工作期间人、财、物一律暂时冻结。由原所在科室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移至院内其他科室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离任干部所在科室所有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工作交接内容涉及到其他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到场参与工作交接,并在工作交接单的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医院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必须按照工作交接单所列内容认真核对交接事项,详细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对未尽事宜提出异议。对于因接替人未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接替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工作交接中疏漏的事项,应当补办工作交接手续。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移交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已写出说明,但在接替人继续处理相关业务时出现困难、需要移交人协助时,移交人必须协助办理。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在工作交接前,不得故意藏匿、销毁、变卖或以其他方式私自处理重要物件。

第三十条 工作交接时,移交人、接替人不得故意隐瞒、欺骗交接内容,不得虚填工作交接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移交人、接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形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离任后离开医院的,必须在工作交接完毕,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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