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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原副校长门树廷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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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原副校长门树廷受贿案文章来源: 纪委监察审计处 上传时间: 2012/3/21 9:31:13 正义网吉林1月31日电(记者秦洪祥通讯员许梅)记者今天从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长春大学副校长门树廷(副厅级)涉嫌受贿案,日前已经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完毕并作出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门树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9岁的门树廷,2003年至2011年间,在担任长春大学副校长兼长春大学所属吉林省紫苑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期间,利用主管长春大学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学校日常工作和建设过街天桥、综合楼、教辅楼等基建项目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并接受他人出资为其家房屋装修、安装空调,总计折合人民币939万余元。这些受贿款被门树廷用于购买住宅、商铺、山庄及偿还个人欠款等。案发后,返还赃款900万元。 判决书用大量篇幅详细列举了门树廷收受上述款项的14起犯罪事实,并在每起犯罪事实之后,有被告人门树廷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辅以佐证材料。 在门树廷14起具体犯罪事实中,第一起也是门树廷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为2003年至2008年间,在臧某以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名义建长春大学天桥、综合教学楼、星城国际边廊钢结构项目过程中,门树廷利用职务便利为在臧某获取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臧某贿赂款370万元。关于此笔款项,门树廷供述,当时他是长春大学主管后勤、基建等工作的副校长,在选择施工方方面有一定的决定权,臧某承包长大天桥、综合楼、连廊钢结构等项目,如果没有门树廷的同意臧某很难承包。作为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在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拨款等方面有一定实权。“臧某给我送钱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帮助他获取工程,一方面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以获取更多的工程项目和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获得我的帮助和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门树廷受贿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门树廷供述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罪名成立,门树廷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门树廷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返还涉案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部分,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判决后,门树廷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供稿单位: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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