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筑牢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现将《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关于医务人员
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抓好我院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坚决治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在岗医务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卡、电子红包、贵重礼品等财物。
第三条 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对难以谢绝或无法拒收的现金,医务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由科室负责将现金“红包”以患者住院预交金的方式交至住院处,凭在院病员预交金存根到医院纪检室登记后将预交金存根返还患者;对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卡、贵重礼品等财物,由科室负责退还,退还前需将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卡复印件或贵重礼品的清单交至纪检室,同时附情况说明,纪检室跟进退还情况。对患者以电子“红包”形式向医务人员派发或转账的,医务人员应将拒收电子“红包”截图打印后附情况说明交至纪检室。
第五条 各科室及所属党支部要加强本科室、本支部医务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医务部完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主管医生与新入院患者需及时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在医院公众场所醒目位置、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处设置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察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第九条 纪检室在接到医务人员交送“红包”凭证后,做好登记管理,按月报送质量控制管理部,形成质控通报向全院公示医务人员拒收上缴“红包”情况。同时在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进行公布。
第十条 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将医务人员拒收“红包”情况作为考核条件纳入“清廉医护工作者”评选要求。
第十一条 纪检室应当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调查处理,定期公开查处情况。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查实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且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被不同人举报收受“红包”两次及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医院行政说明情况;
2.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医院行政给予警告处分,医务人员系医师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医院行政给予记过处分,医务人员系医师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4.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至1500元的,由医院行政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医务人员系医师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5.查实收受“红包”2次及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医院行政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医务人员系医师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非医师其他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和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