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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小课堂(第十五期)】这些知识你们GET到了吗?

时间:2020-10-30   浏览数:次   来源:

包头医学院

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包医教字﹝2016﹞44号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基本的组织形式,课堂教学质量是保障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以及实现教学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特制定的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师必须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任课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建设,要讲师德、重垂范,为人师表,以教书育人为最终目标;要以高度的敬业精神、端正的教学态度、较高的学识修养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来教育和感染学生;要以严肃认真、公正、平等的行为方式和原则管理学生;要以真诚的态度关心、爱护学生。

第二条教师必须注重讲授内容的政治性、确保讲授内容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传播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其他不健康、消极的思想言论;不得宣传或者从事推销等营利活动、传销等非法活动。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三条任课教师应做好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要求,钻研教材,查阅文献资料,按《包头医学院教案书写基本规范》编写教案(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还应撰写讲稿),拟用多媒体授课的课程应按照《包头医学院多媒体教学管理规范》要求提前准备课件。教案与课件在使用前应履行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组长审核程序。

第四条教师授课还需执行《包头医学院集体备课制度》和《包头医学院教师试讲制度》。

第五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注意知识传授、能力培养、职业素养和创新意识培养的融合。基本理论讲授科学,概念表述清楚;重点突出,教学内容有一定的深度的广度;信息量饱满、科学严谨;注重介绍本学科的新进展和科研新成果,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要适当融入人文教育,培养职业素养。

第六条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习题课或讨论课,要有具体的指导和辅导,而不得随意在课堂教学时间内安排学生预习、复习或自习。

第七条课堂教学组织严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讲授思路清晰,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注重讨论式、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努力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的课堂教学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八条教师须普通话授课,并注意语言的科学性、规范性。教师授课应语言精练、生动,在讲授基本名词、概念、原理等内容时,应运用符合学科性质的规范的语言来陈述,保证讲授内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能恰当有效使用板书或实物等教学辅助手段,板书整齐,使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根据学科特点及学生和教师英语水平,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可开展双语教学。所有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必须强化英文关键词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按课程表和授课计划规定上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授课内容。因病、因事需要他人代课、调课、停课或变更授课计划时,应按《包头医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办理调、停课和授课计划变更手续。严禁无故旷课和私自调课、请人代课以及随意调整授课计划。

第十二条教师第一次授课应向学生明确公布教师个人相关信息,以方便学生联系。

第十三条教师上课须携带课程大纲、教材、教案(讲稿)、授课计划及学生花名册。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提前到达课堂,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授课时间,不得随意改变课间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做好学生上课考勤与记载。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要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将情况反馈给学生管理部门。缺课时数大于学时数 1/3者,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注意掌握学生的听课动态;应要求学生在上课时停止一切与听课无关的行为;对于出现与听课无关行为的学生必须坚决制止并提出严厉批评,必要时将其行为与成绩挂钩;对于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且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生可向学生管理部门反映。对于疏于课堂秩序调控、放松课堂纪律管理、缺乏规范学生不当行为的教师,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在上课时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注意教师形象,重视仪表,讲课要精神饱满。医学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原则上应统一穿着白大衣上课;体育课教师上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男教师不得穿短裤、跨栏背心、赤脚穿露趾凉鞋上课;女教师不得化浓妆、不得戴夸张首饰、不得穿露肩吊带与露脐上衣、不得穿超短裙与拖鞋式凉鞋上课;严禁在教室内抽烟和吃零食;严禁饮酒后上课。

第十九条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课堂上切忌语言粗俗,不得使用带有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不得有任何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如无特殊情况(例如由于身体不适无法长时间站立等情况)以及授课需要时,应始终保持站立姿态讲授课程。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应自觉配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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